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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将推广网络发票C2C征税箭在弦上

来源:货捕头 浏览量:1938 发表日期:2013-03-11

网络发票下月起全国推广 C2C网商征税箭在弦上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网络发票,这意味着网购时可以立即获得发票,网店征税有望取得进展。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网络发票的推广将进一步规范网商的经营,有望推动一整套网购诚信体系的建立,比征税的意义更大。

  牵动无数中小网商神经的网络发票终于落定了。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届时将在全国范围推广网络发票。这意味着消费者网购时可以立即获得发票。

  早在去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八部委发布通知,在北京、广州、成都等22个省市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其中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被广泛关注。

  在电子发票走出实质性一步后,网店征税有望取得进展。

  业内人士认为,推广网络发票征税对大型电商影响不大,天猫、京东、当当等B2C电商本身就主动出具发票,但对于淘宝的“C店”(即集市卖家)来说,或将终结其“免税”史。

  昨日,成都浩瑞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熊健兵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他入驻的是天猫B2C平台,只要顾客要求他们就会开发票,网络发票推广对其影响不大。熊健兵更关注的是网络发票会不会提高税率。

  成都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徐震认为,推行网络发票将提供比旺旺聊天记录更加权威的依据,能规范电商诚信经营,可以据此发展出一整套网购诚信体系。“这比征税的意义更大。”

  据淘宝网数据自称,目前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以下,大多不在征税范围内。对于网络发票是否会引发中小网商被征税的问题,昨日阿里巴巴集团相关负责人回应华西都市报记者说,尚不清楚细则,无法置评。

  名词解释网络(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影像,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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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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