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服装网络代理商比拟特殊。中国的互联网起步不算晚,从中国互联网的起步到明天的昌盛兴盛,已有13个年头。关于互联网产业来讲,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互联网国度,其开展速度飞快,正在成为数百万网络天赋的乐土。随着通讯技术的开展、Internet普及使用,电子商务业也在疾速开展,并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国的服装网络代理商也应运而生。
电子商务进入中国已有十年之久,但是在服装方面真正弱小的却是C2C的代理商们,但是这些服装代理商们往往都是集体运营的,在下国的网络买卖有十分不标准,所以形成他们十分容易遭到损伤。
服装代理商,一方面可以借助一些知名品牌争取丰厚的利润,但是另一方面,面对中国混乱的市场,一些国际品牌看准中国市场的不标准,纷繁双方面毁约,背弃了原有协作同伴,给整个市场的安康开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如何标准单方协作,维护服装代理的权益,火烧眉毛。
在国际品牌服装试水中国市场的阶段,由于对中国服装市场比拟生疏,且市场上存在着诸多限制、市场前景尚不阴暗等缘由,少数品牌服装商会选择在中国设置代理商,以转嫁市场风险。在这种背景下,一桩接一桩的国际品牌服装消费商与服装代理商抢夺中国市场的事情随之而来。
但是,上述理由并缺乏以完全解释国际品牌服装选择丢弃代理商的缘由。在不少相关的品牌服装商与服装代理商争议中,让人更深领会到的是这种协作形式所存在的后天缺陷招致了纠纷的发生。经过服装代理商开发市场,其后果就是将市场拱手让给代理商,而品牌商对服装代理商的监管多表现于书面的合同条款,受限于无限的监管人力,局部代理商在开辟市场时置品牌利益不顾的事情也时有发作。
不过,关于那些恪守合同条款、全力投入热情的服装代理商来讲,遭遇品牌服装商的双方面毁约无疑是宏大的打击。就像可派公司总裁赵云虎讲的那样,“一个正在规划、曾经规划、正在执行的方案,不时地被阻遏、毁坏、搅扰,而不能执行,这给企业带来了宏大的损失。”
服装代理商该如何保证本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综合律师的建议,笔者以为,服装代理商与服装品牌商在签约进程中应思索周全、尽量细化合同条款。比方,就服装代理权的授予要尽量商定清楚范围和日子,比方进驻哪些城市的哪些商场、门店装修由谁担任、谁聘用店员、能否允许招收加盟商、能否允许网络销售、网络销售中的品牌维护等等。
另外,就违约条款要区分违约的水平以及所招致的不同结果,如在何种状况下构成可弥补型违约,在何种状况下服装品牌商可立
即解除合同等。特别在违约条款中要尽能够商定违约金的数额,由于不少案例显示,通常在违约时,代理商有严重的损失,却往往没有方法证明损失的数额。因此商定违约金有助于代理商在纠纷处理中占据自动。争议处理条款的规则也要惹起足够的注重。防止在服装代理合同、商标受权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中列明不同的争议处理方式。否则,就会给日后的纠纷处理带来顺序上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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